在全世界,对大企业来说,被戴上垄断的帽子都是危险的,因为接下来政府会不断找你的麻烦,面临持久的诉讼。而在美国,被定性为垄断的大企业,最不幸的命运是被强制拆分。
1970 年,IBM因在大型电脑的硬件、应用软件和操作系统三大领域包打天下而被美国政府控诉为垄断。当时,政府声称,IBM控制了市场的76%,IBM运用许多办法来阻止其他公司的竞争,包括降低价格来阻止竞争者进入,引进新产品、减少其他公司产品的吸引力等。这场官司整整打了 12 年,直到里根总统执政后,因科技进步和微型电脑的飞速发展导致信息业格局大变,联邦司法部才被迫撤消了起诉。
而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的命运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1984年,AT&T再次受到政府的反托拉斯法诉讼。在这一年,AT&T被一分为八,总部仍保留原来的品牌,从事长途电话业务和通信设备的制造。带有天然垄断能力的市话业务被分成7家“小贝尔”(Baby Bells),分散至美国不同区域。
1999年,AT&T再次分裂成长途电话、移动电话等四家公司。
美国反垄断所针对的情况,主要是指如果巨头公司利用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垄断地位,实施在另一领域的垄断行为,这种行为就会受到垄断指控。
说到底,美国的反垄断不是要打死巨头,或割巨头的肉,而是摁住巨头,给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的机会。所以,每次反垄断之后,往往会有一波创新浪潮。
“反垄断指南”的要命之处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份指南引起市场广泛关注,资本市场很快做出了反馈,一些互联网平台级公司股价应声下跌。
给大家感受一下这个“新规”的“做空”能力有多强:
阿里11月10日大跌超5%,双11更狠,暴跌近10%,两天跌去了14%;短短2天时间,市值蒸发近8000亿!
京东10日跌去8.78%,11日跌去9.20%,两天合计跌去超17%!
美团两天合计跌了20%!
腾讯!两天跌了11% !
仅仅这四家加一起,两天时间就一下蒸发了2万亿港币。
而且第二天就是双十一,电商大战一触即发,在这个时候出台这份文件,让大家对它的解读增加了很多的言外之意,弦外之音。
在这个《指南》出台之前,11月6日,中央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邀请京东、美团、阿里巴巴、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参加。
据内部人士反应,此次会议的主要精神就是个通气会,三个行政部门强调,平台不是反垄断的法外之地,也不是孕育不正当竞争的温床。
《反垄断指南》明确指出了一些在电商平台上常见的问题:比如说,平台胁迫商家“二选一”、差别待遇、限定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等等。
《指南》所罗列的内容非常广泛,其中有条款指出: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可以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
在第一章总则的最后一段有这样一段话:
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
这句话意思是说,如果某一个行为,这个行为只有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才能实施,而且实施之后效果明显,就可以认定是“垄断”。
这个条款的要命之处在于:如何判断一家平台的某些行为是属于垄断的?只要证明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在这样的地位之下,实施了某些行为,就可以认定。
那么,在我们所已知的平台体系当中,阿里、美团、滴滴,这些很显然都是属于“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
举个例子来说,今年二月份,山东省饭店协会、山东省火锅餐饮协会等等,发出《关于强烈呼吁外卖平台全面降费的公开信》,联合向美团外卖等各类外卖平台呼吁,在疫情期间降低佣金费率。
根据公开信息,美团对大型连锁餐饮和中小型餐饮分别收取18%、23%的佣金,同时美团规定,商家一旦同时入驻饿了么外卖平台,佣金费率上浮 3%到7%。
很显然,美团此举就是利用自己“市场支配地位”,胁迫商家接受平台的“高佣金”,按照《指南》的规定,就属于垄断行为。
2
直指阿里,那腾讯呢?
11月13日,在腾讯第三季度财报电话会议上,在被问及如何置评近日发布的这份文件时,腾讯总裁刘炽平表示,正在评估这个征求意见对于平台经济的影响,并且同相关监管机构了解监管的目的。
“腾讯的业务、策略和商业哲学符合监管的原则,我们的平台是开放的,我们欢迎各类竞争,并且因竞争而繁荣,甚至在内部也安排产品之间的竞争。”腾讯表示,正与监管合作以确保符合文件要求。
腾讯方面认为,该文件更多还是针对交易服务,游戏、视频等数字娱乐业务可能不是重点。
《指南》中,对平台的定义是这样的:
互联网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使相互依赖的多边主体在特定载体提供的规则和撮合下交互,以此共同创造价值的商业组织形态。而平台经济,则是指由互联网平台协调组织资源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
所以根据该定义,《指南》中所提到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一切线上平台,例如电商、社交平台、游戏等。
当然,腾讯所解释的,“更多还是针对交易服务”,的确是没错。这份指南在11月10号发布,很显然更多的是对阿里有着巨大的指向性。甚至有人认为,这是不是10月24日马云不当言论所带来的后继连锁反应,从支付宝延期上市,到反垄断指南出台,监管部门的一系列动作都在表明,要更加规范和控制阿里这个巨无霸体系。
11月10日,在澳门举行的博鳌亚洲论坛开幕式上,周小川表示,当前科技创新在催生巨大动能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其中有一点是,“互联网科技巨头掌控大量数据和市场份额,形成垄断抑制公平竞争。”
周小川话音刚落,反垄断指南就出台了。
市场普遍认为这些互联网巨头的股价跳水,与反垄断指南相关。虽然在11月12日,阿里巴巴涨3.14%,腾讯控股涨5.44%,京东涨8%,美团涨7.9%。但是涨幅不及跌幅。
阿里有垄断的嫌疑吗?阿里的电商有没有操纵市场,有没有向平台上的商家提出不恰当的要求?
今年双十一,天猫的销售数据简直创下了前所未有的奇迹。
截止到11月12日凌晨,天猫销售4982亿。阿里一片狂欢,阿里研究院公众号在11月13日发表了一篇文章《今年双11,是中国复苏的温度计》,其中毫不脸红毫不害羞地自夸写到:
4982亿,不只是一个数字,不只是一场国内的复苏之战,更是22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3万海外品牌,对中国投下的信心票。
4982亿,不是独唱,而是合唱,是无数中国企业在数字化赛道上的接力赛。如果平台企业是“1”,同样具备数字化能力的企业是“0”,越多“0”加入,势能越大。
要知道,去年双十一当天,天猫的销售是2684亿,今年阿里也是豁出去了,把双十一的周期拉长了,跟去年比增长了86%。但是,这个数据有那么巨大的实际意义吗?它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复苏?
对阿里的电商体系来说,每年数据越大,意味着增长幅度越大,电商业务的发展越加良性。但是,事实真是这样吗?每年数千亿的销售量中,究竟有多少是真实的需求购买,又有多少是带有水份的?其中的事实,估计只有阿里知道,也许有的商家也知道,但是却不敢说破而已。
以数据为指挥棒,以数据为衡量标准,这样的导向本身就很容易把一场促销变成了电商巨头之间最终比拼谁战报更加靓丽,谁数据更高的政治任务和无聊游戏。
在无限推高销售数据的动机之下,商家只能被阿里推着向前走,不管真实的销售意愿如何,也不管到底有多少是真实的顾客,更不管商家能不能承受得起,总之要匍匐于阿里双十一大促的高压指挥棒之下。阿里如此强势的干预和捆绑行为,算不算操纵了市场,甚至是左右了市场,透支了市场?
根据南方日报的报道,在11月6日的座谈会上,三大监管部门强调,“双11期间,严禁各平台不择手段博眼球、打擦边球,片面追求流量和销量。”
3
互联网经济体是否更强势地攫取社会资源
许小年在《商业的本质和互联网》一书中这样表达他对互联网的理解:
我们将人类有史以来发明的网络分为两类:运输网和通信网。公路、铁路、水路、空运和电力网被归入前一类(如果视电网的作用为能源运输的话);电报、电话、电视和互联网则属于后一类,人们在网上搬运传输的不是物质产品和能源,而是信息和数据。
无论哪一类网络,它们对企业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不仅体现在工具效率的提高,而且因为降低了交易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深化社会分工,从而驱动经济增长。
网络的第三层效益是孕育新的商业模式和生活方式,铁路网之于百货商店,互联网之于电商、社交,都是这样的例子。
1992年,美国国会意识到政府的限制已构成互联网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于是通过《科学与先进技术法案》,允许商业网络接入政府所建的骨干网络如国家科学基金会网,1995年则取消了对商业互联网的所有限制。解除管制之后,互联网的商业应用如开闸洪水,迎来爆发式增长。
从上个世纪开始,中国的互联网商业化应用也迎来了爆发式增长。直到今天,大约30年的时间,中国的互联网巨头们几乎已经无处不在,无孔不入。
周小川的判断是对的:当前科技创新在催生巨大动能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和全球治理带来巨大挑战。
互联网巨头们越滚越大,攫取了巨量的社会资源,而实体经济则在这样的挤压之下获得的生存发展空间越来越小。当大众一边倒地认为只要跟互联网沾上边,就更加有美好的预期;当资本市场盲目地投票,只要是有互联网基因的企业就会成为众人争抢的香饽饽,这样的疯狂与泡沫之下,谁还愿意脚踏实地,辛辛苦苦地去赚实体商业的钱,谁还愿意坚持不懈地去做实际生产制造的活?
许小年认为:
双边市场效应来自供给和需求两端的相互促进,滚雪球般的市场扩张使互联网公司的体量迅速超越传统企业,而梅特卡夫效应让一般企业难以想象的指数型增长成为可能。亚马逊、谷歌、腾讯、阿里巴巴等大型公司,它们以令人眼花缭乱的速度强势进军各行各业,从制造、零售到金融、医疗、媒体和娱乐,几乎无处不在。
亚马逊卖书、卖货,现在卖“云”——线上存储和计算服务;谷歌造汽车、做眼镜——不是一般的近视镜,而是战斗机飞行员头盔上AR视镜的民用版;腾讯通过投资涉足众多领域,所投公司的价值已超过自身市值。
互联网大潮汹涌而来,不仅让现有企业感受到前所未有的危机,而且使创业者望而生畏。“赢家通吃”,“大树底下寸草不生”,除了投靠这个系那个系,企业,特别是身处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还有生存的空间吗?
许小年所言不虚,纵观这些年来,阿里在线下的疯狂扩张,吃进了多少传统零售企业,从大润发到银泰百货,从三江,再到百联、联华、居然之家、红星美凯龙,等等等。
互联网巨头过度攫取社会资源,挤压实体经济的生存空间,而且在人们的意识上形成具有倾向性的认知,这样的影响是非常不利的。
互联网巨头们的深刻影响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更加优先地掌握了更多的资源,比如人才资源、政策资源。地方政府更希望互联网企业来投资,而优秀的人才都一门心思想进互联网公司去发展,创业的人们都希望搞个互联网式的企业。
第二,大众对互联网大佬的迷恋,追捧,让互联网明星们自带巨大的光环。从马云到马化腾,从雷军到王兴、程维,甚至更有年轻的黄铮、张一鸣,等等。他们的成功故事对无论是成熟的企业家还是年轻的创业者而言是有刺激作用的。辛辛苦苦三十年干实业,不如互联网明星短短三五年时间的速跑。
第三,资本市场对互联网企业的无底线的预期和投票。比如说,新兴互联网企业的烧钱大战,从美团到拼多多,甚至包括瑞幸。烧掉了大量了资源,而动辄数亿,数十亿的资源,如果是传统实体企业想要分一杯羹,却是何其之难。
第四,当平台型企业巨大之后,对平台上的商家具有压倒性的话语优势,例如阿里,例如美团。它们平台上的那些中小商家,它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任何的指示和要求。
4
社会需要反垄断,但警惕矫枉过正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出台之前,早就有了《反垄断法》。对于这个征求意见稿,作者举双手赞成,终于可以有机会管管部分大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逼迫商家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损害商家和用户利益的现象了。
此举也会促进营造公平竞争秩序,逼迫巨头们投入更多的富余资金到有利于用户福利的创新研发上,以及激发中小商家的创新动力。
不过反垄断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经济和社会治理问题,目前征求意见稿还主要是一个方向性,指导性的意见,具体细节尺度还需要讨论和磨合。短期对互联网巨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震慑作用,平台型企业会有所收敛。长期看,如果落实到位,中小型企业会有更强的创新动力,而平台型企业会因中小型企业稳健发展而长期受益,整个商业生态会更加健康。
简单来说,意见稿的目的不是要瓦解垄断企业,而是震慑,限制和惩罚垄断行为。
从企业的市场份额来看,互联网巨头们,尤其是像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生态庞大的平台型企业,确实是垄断企业。
不过张维迎教授认为:
经济增长来自企业家的创新。企业家通过创新和创造来开拓新的行业和市场,获取企业家利润。如果我们剥夺了企业因为创新而获取的垄断利润,那么企业家的创新功能就不会出现了。承认垄断利润的存在是促进创新的前提。
张维迎
如果一个平台型企业,通过设计更合理高效的供需匹配机制,在与其他平台竞争的过程中,逐步获取了最大的市场份额,我们难道要惩罚它吗?
简而言之,垄断带来的资本,人员优势投入在真正有价值的技术研发,以及商业模式创新上,是好的,但如果只是用来压榨用户与合作者,打压新的市场玩家,那必然不是政府与用户希望的走向。
对于巨无霸型的互联网经济体,它们创新了商业模式,改变了商业格局,但是造成的马太效应,大鱼吃小鱼,也越来越明显。一方面,要控制它们唯利是图,防止大树底下寸草不生,另一方面,还要发挥它们的创新作用,激发它们的科技发明和革新作用,这两者真的是个艰难之选!
5
结尾:什么样的垄断是我们应该反对的?
“垄断”(monopoly)一词在英文中最初是指什么?是指从王室获得的特许经营权,最具代表性的是1600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特许成立的东印度公司,这个特许的公司被授权独家经营英国与印度及远东之间的贸易。简单地说,垄断就是官方授予的排他性生产和(或)经营某种产品和服务的权利。这就是垄断的原初含义。
看得出,垄断的原始定义其实并不是市场竞争来的,而是某一官方强制授权来的。
同时,在一个没有官方强制授权的市场里,市场竞争使产业中的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具有绝对的市场优势,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相差不大,在价格行为基本相同的条件下,主要是靠非价格行为求得生存和发展,因而小企业创新的动力较强;另外为了生存和不被淘汰,小企业总是力图使自己不断长大,而活下来的小企业逐渐成为新的垄断者。
如果我们支持自由竞争,在很多行业必然会出现垄断企业。
因此垄断的形成的原因不都是相同的,一种是由上而下的授权制或者准入制造成的,而另外一种是自下而上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
所以我们不仅要关心企业的市场份额是否形成垄断地位,也要区分这个垄断的市场份额是如何形成的,且形成后是否有垄断行为对企业的相关方是否形成伤害。
反垄断不仅仅要约束那些自由竞争产生的垄断者,更应该警惕的是那些准入制,授权制形成的垄断企业,因为它们从一开始就缺乏了创新的原动力。
总之,如果企业的垄断地位降低了整体社会创新的边际收益,我们就应该反对,反之,则保持谨慎态度,利用反垄断法与指南逼迫垄断企业进行改革,从而提高整体生态的健康度。
热门